七台河市人民政府关于实施限制黄标车通行的通告
为了减少机动车排气污染,改善空气环境质量,保障人民群众身体健康,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大气污染防治法》等法律、法规规定,市人民政府决定,在本市行政区划范围内的道路对黄标车采取限制通行的措施,具体事宜通告如下:
一、限制通行的车辆
本通告限制通行的黄标车,即所有在本市和外地注册登记的,未达到国Ⅰ排放标准的汽油车或者未达到国Ⅲ排放标准的柴油车。
二、限制通行区域
七台河市行政区划范围内的所有道路。
三、限制通行时间
自本通告施行之日起,禁止黄标车在我市所有道路通行。
四、对违反本通告规定,在我市通行的黄标车,由公安机关交通管理部门依法予以处罚。
五、本通告自发布之日起施行。
七台河市人民政府
二〇一七年八月十五日
新兴区环境保护局关于对辖区内23户未按期整改燃煤锅炉企业和个体户处理意见的公告
为进一步提升我区环境空气质量,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大气污染防治法》第32、38、39条;《黑龙江省大气污染防治行动计划实施细则》(黑政发〔〕1号)、《七台河市清洁空气行动计划实施方案》(七政发〔〕33号)要求,市政府出台了《七台河市燃煤小锅炉整治工作推进方案的通知》(七政办发[]11号)和《关于建成区10蒸吨/小时及以下燃煤小锅炉申请奖励的通告》,要求城市建成区内供热、商用、工业10蒸吨及以下燃煤小锅炉,实施清洁能源改造(油、电、气等清洁能源)。燃煤小锅炉要在年8月30日前完成淘汰、取缔或改造。
目前,新兴区在推进10蒸吨及以下燃煤小锅炉淘汰、取缔或改造过程中,仍然有23户企业、个体户未对所使用的燃煤小锅炉进行淘汰、取缔或改造,进展缓慢。
根据有关法律法规和政府文件的规定,新兴区政府及有关部门将对在年8月30日前未完成整改的企业和个体户依法在年10月15日前对燃煤小锅炉依法进行查封,并且对企业和个体户进行依法处罚等,造成的损失等后果自负,望立即整改。
特此公告!
附录:新兴区23户燃煤锅炉整改进展缓慢企业和个体户清单。
新兴区环境保护局
年9月8日
公告
桃山区采沉棚户区改造已通过省国家开发银行资金批复的户居民,请在本公告发布之日起7日内到桃山区棚改办拆迁安置科及档案科申请验收、平台交易程序,逾期不到或不进行安置者,视为自动放弃搬迁安置权利,出现一切后果居民自行负责。
联系人:苏春和联系
七台河市司法局《年度全市律师事务所和律师执业年度报告审查结果》公告
为改善我市经济发展环境,积极为企业和当事人提供真实可靠的法律服务,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律师法》、《律师事务所管理办法》、《律师事务所年度检查考核办法》和《律师执业年度考核规则》的规定,现对全市已通过年度检查考核的律师事务所和律师予以公告,凡未通过年度检查考核的律师事务所和律师不得执业,请社会各界予以监督。
监督—联系人:戴英辉
(律师所按所主任姓氏笔画排序)
黑龙江圣博律师事务所
执业许可证号:
组织形式:合伙