为了减少机动车排气污染,改善空气环境质量,保障人民群众身体健康,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大气污染防治法》等法律、法规规定,市人民政府决定,在本市行政区划范围内的道路对黄标车采取限制通行的措施,具体事宜通告如下:
一、限制通行的车辆
本通告限制通行的黄标车,即所有在本市和外地注册登记的,未达到国Ⅰ排放标准的汽油车或者未达到国Ⅲ排放标准的柴油车。
二、限制通行区域
七台河市行政区划范围内的所有道路。
三、限制通行时间
自本通告施行之日起,禁止黄标车在我市所有道路通行。
四、对违反本通告规定,在我市通行的黄标车,由公安机
关交通管理部门依法予以处罚。
五、本通告自发布之日起施行。
七台河市人民政府
二〇一七年八月十五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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