各区、县人民政府,市政府各直属单位:
为规范城乡医疗救助制度,加大医疗救助力度,切实满足城乡困难群众的救助需求,按照《黑龙江省人民政府办公厅关于印发黑龙江省城乡医疗救助暂行办法的通知》(黑政发〔〕82号)要求,结合我市实际,制定本实施意见。
一、救助原则
坚持与我市经济社会发展水平相适应;坚持政府负责、属地管理、民政牵头、部门协作、社会参与;坚持突出重点、分类救助、兜住底线;坚持公开、公平、公正;坚持医疗救助制度与居民基本医疗保险、城乡居民大病保险、疾病应急救助及各类补充医疗保险、商业保险制度的有效衔接。
二、救助对象
(一)以下具有我市户籍的人员为医疗救助对象
1、特困供养人员(以下统称为重点救助对象)。
2、低保家庭成员、低收入家庭中的未成年人、重度残疾人、重病患者和60周岁以上老年人(以下统称为普通救助对象)。
3、因发生高额医疗费用、超过家庭承受能力、基本生活出现严重困难家庭中的重病患者(以下统称因病致贫救助对象)。因病致贫家庭按照以下标准认定:自申请救助之日起,前一年家庭总收入扣除家庭自负医疗费用支出后,家庭月人均可支配收入不高于我市低收入家庭认定标准,且家庭财产符合当地低保家庭财产认定标准的家庭为因病致贫家庭。
(二)医疗救助对象有下列情形之一的,不享受救助
1、违法违纪、打架斗殴、交通肇事、吸毒、酗酒、自杀、自残等行为发生的医疗费用。
2、交通事故、医疗事故以及其他赔付责任应予以支付的医疗费用。
3、因女性生产、整容矫形、镶牙配镜、康复医疗及保健等原因产生的医疗费用。
三、救助形式和标准
(一)资助参保参合
资助特困供养人员、最低生活保障家庭成员参加城镇居民基本医疗保险或新型农村合作医疗。
救助标准:全额资助其个人缴费部分。
(二)门诊救助
医疗救助对象发生以下门诊治疗费用,可以申请门诊救助:因患各种恶性肿瘤的放化疗期的门诊治疗费用;白血病、尿毒症的血腹透析期和肝肾脏移植手术后抗排异治疗期的门诊治疗费用;市医保、市新农合机构规定的慢性病病种门诊治疗费用。
救助标准:医疗救助对象发生门诊治疗费用,经城镇居民基本医疗保险、新型农村合作医疗及其他相关保险报销后,重点救助对象的规定目录内自费部分按%给予救助,年度累计救助金额最高不能超过元;普通救助对象的规定目录内自费部分按80%给予救助,年度累计救助金额不能超过元;因病致贫救助对象的规定目录内自费部分按照70%给予救助,年度累计救助金额不能超过元;门诊救助年度内可以多次进行,救助限额不结转使用。
医疗救助对象未参加城镇居民基本医疗保险、新型农村合作医疗及其它相关保险,发生救助范围内的门诊治疗费用,年度内只救助一次,救助标准参照上年度门诊救助平均值执行。
(三)住院救助
医疗救助对象因病(不含重特大疾病)住院发生医疗费用,可以申请住院救助。
救助标准:
1、医疗救助对象发生住院治疗费用,经城镇居民基本医疗保险、新型农村合作医疗及其它相关保险报销后,重点救助对象的规定目录内自费部分按%给予救助,年度累计救助金额最高不能超过0元;普通救助对象的规定目录内自费部分按80%给予救助,年度累计救助金额不能超过元;因病致贫救助对象的规定目录内自费部分按照70%给予救助,年度累计救助金额不能超过00元;住院救助年度内可以多次进行,救助限额不结转使用。
2、医疗救助对象未参加城镇居民基本医疗保险、新型农村合作医疗及其它相关保险,因病(不含重特大疾病)住院发生医疗费用,年度内只救助一次,救助标准参照上年度因病(不含重特大疾病)住院救助平均值执行。
(四)重特大疾病救助
医疗救助对象患以下疾病住院发生医疗费用,可以申请重特大疾病救助:1、各种癌症;2、儿童先天性心脏病;3、重度精神病;4、白血病;5、尿毒症;6、红斑狼疮;7、帕金森综合症;8、耐多药肺结核;9、急性心肌梗塞;10、脑出血;11、严重器官衰竭(心、肝、肺、脑、肾);12、I型糖尿病;13、艾滋病;14、重症肝炎;15、疑难杂症。
救助标准:
1、医疗救助对象因重特大疾病发生住院治疗费用,经城镇居民基本医疗保险、新型农村合作医疗和其它相关保险报销后,重点救助对象的规定目录内自费部分按%给予救助,年度累计救助金额最高不能超过0元;普通救助对象的规定目录内自费部分按80%给予救助,年度累计救助金额不能超过0元;因病致贫救助对象的规定目录内自费部分按照70%给予救助,年度累计救助金额不能超过元;重特大疾病救助年度内可以多次进行,救助限额不结转使用。
2、医疗救助对象未参加城镇居民基本医疗保险、新型农村合作医疗和其它相关保险,因重特大疾病住院发生医疗费用,年度内只救助一次,救助标准参照上年度重特大疾病住院救助平均值执行。
四、医疗救助资金筹集与管理
按照国家《城乡医疗救助基金管理办法》规定,医疗救助资金主要通过上级补助、本级预算安排、福彩公益金和社会各界捐助等渠道筹集。在上级财政补助不足的情况下,市、区两级财政部门要按照1:1的比例,将医疗救助资金不足部分列入本级财政预算,城乡医疗救助资金实行专款专用,专账管理,任何单位和个人不得挤占、挪用。(未完待续)
编辑:陈艳茹赞赏