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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七台河市医疗救助实施办法》
政策依据
根据《中共中央国务院关于深化医疗保障制度改革的意见》(中发〔〕5号)、《中共中央办公厅国务院办公厅关于改革完善社会救助制度的意见》(中办发〔〕18号)和《黑龙江省城乡医疗救助暂行办法》(黑政办发〔〕82号)《黑龙江省医疗保障局关于做好医疗保障救助工作的指导意见》(黑医保发〔〕46号)等文件精神,结合我市实际,起草了本办法。
《七台河市医疗救助实施办法》
主要内容
Q1
资助参保标准?
1.对特困供养人员(含建档立卡特困供养人员)、孤儿、事实无人抚养儿童参加城乡居民基本医疗保险的个人缴费部分按%比例资助;
2.最低生活保障家庭成员(含建档立卡最低生活保障家庭成员)、建档立卡其他人员参加城乡居民基本医疗保险的个人缴费部分按60%比例资助。
Q2
统一待遇政策?
1.统一门诊救助。
门诊医疗费用救助范围。对医疗救助对象在定点医疗机构门诊发生的符合我市慢性病的政策范围内费用,经基本医保报销后,可按门诊医疗费用救助。
(1)特困供养人员(含建档立卡特困供养人员)年度门诊慢性病医疗费用救助限额内,按%比例救助,年度门诊慢性病救助限额为0元。
(2)最低生活保障家庭成员(含建档立卡最低生活保障家庭成员)、孤儿、事实无人抚养儿童,年度门诊慢性病医疗费用救助限额内,按80%比例救助,年度门诊慢性病救助限额为元。
(3)低收入救助对象(低收入家庭中的老年人、未成年人、重度残疾人和重病患者)、建档立卡其他人员、县级以上人民政府规定的其他特殊困难人员,年度门诊慢性病医疗费用救助限额内,按70%比例救助,年度门诊慢性病救助限额为元。2.统一住院医疗费用救助。
(1)对特困供养人员(含建档立卡特困供养人员)在定点医疗机构住院(门诊特殊治疗)发生的政策范围内费用,经基本医疗保险报销后,大病保险起付线以下的部分,按%比例救助。
(2)最低生活保障家庭成员(含建档立卡最低生活保障家庭成员)、孤儿、事实无人抚养儿童在定点医疗机构住院(门诊特殊治疗)发生的政策范围内费用,经基本医疗保险报销后,大病保险起付线以下的部分,按80%比例救助。3.统一重特大疾病医疗费用救助。
对医疗救助对象在定点医疗机构住院和门诊特殊治疗,发生的纳入大病保险报销范围的医疗费用,经大病保险及各类补充保险、商业保险等报销后的个人自付部分,给予重特大疾病医疗费用救助。年度重特大疾病医疗费用救助限额内,特困供养人员(含建档立卡特困供养人员)按%;最低生活保障家庭成员(含建档立卡最低生活保障家庭成员)、孤儿、事实无人抚养儿童按80%;建档立卡其他人员按75%;低收入救助对象、县级以上人民政府规定的其他特殊困难人员按70%比例救助。4.医疗救助年度最高救助限额
(1)特困供养人员、建档立卡人员年度内最高救助限额元;
(2)孤儿、事实无人抚养儿童、最低生活保障家庭成员年度内最高救助限额元;
(3)低收入救助对象、县级以上人民政府规定的其他特殊困难人员年度内最高救助限额10元。Q3
重特大疾病救助管理方式?
重特大疾病医疗费用救助的管理方式取消按病种管理,实行按费用管理。
《七台河市医疗救助实施办法》
实施时间
本办法自年1月1日起实施。
《七台河市医疗救助实施办法》
解读机构
本办法由七台河市医疗保障局负责解释。
来源:七台河市人民政府网
七台河市医疗救助实施办法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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